新類型犯罪!假區塊鏈數字貨幣傳銷案須警惕
6月10日,記者從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對李某發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發、龍某清、林某明、向某良分別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處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的罰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龍某清手機二部、林某明手機二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李某明(另案處理)于2014至2016年分別成立某付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付公司)、某付(深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付投資公司)、某付區塊鏈信用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付區塊鏈公司)等公司。
2015年,李某明自行開發數字貨幣GCB系統,聲稱該幣有高增值、全球支付清算、自由交易等功能,只漲不跌,有巨大的升值空間,在沒有任何經濟成本的情況下對GCB幣進行市場定價銷售。2016年1月,李某明與翁某(另案處理)合作以傳銷模式發行推廣GCB幣,后李某明于2016年5月退出合作。2016年5月,李某明退出與翁某的合作后,通過其名下的某付公司繼續推廣GCB幣。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發與李某明成立某全球購公司(法人為李某發之弟李某勇,實際控制人為李某發,李某明以某付投資公司入股并任監事),與某付公司一起合作發行推廣GCB幣。李某發與李某明通過開宣講會等形式,宣稱與某彩集團合作,有國資背景。GCB幣將作為全球支付貨幣,未來價值會超過比特幣,升值空間巨大。
某付公司以經營GCB幣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GCB幣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某付公司推廣GCB幣實行會員層級制度,會員通過上級推薦獲得會員資格,會員賬戶稱為“礦機”,下級會員通過向上級會員購買GCB幣充值,進礦機進行挖礦從而獲得GCB幣。礦機按充值金額不同分為4個等級,公司對會員有包括推薦獎、對碰獎、管理獎、層獎在內的不同獎勵。
推薦獎:上線發展下線可以獲得10%的獎勵,系統將下線的業務量按照10%提成計算給上線。對碰獎:對于直接發展的下線及第二級、第三級代理可以兩兩配對,獲取較低充值金額10%的獎勵。管理獎:對于自己的下線,只要存在對碰獎,每一級就可以再獲取對碰獎的10%作為獎勵,該提成計算到下線的第三級別。層獎:上線可以拿自己所有下線總業績的3%至5%的獎金,最高可以拿到9層。
該傳銷團伙共有七大層級,李某明、被告人李某發為第一層級,包括被告人龍某清、林某明、向某良等在內的多人組成余下六個層級,等級分明,結構清晰。
被告人李某發成立的某全球購公司與李某明名下的某付公司一起合作發行推廣GCB幣。通過在酒店召開宣講會等形式,要求參加者以購買GCB幣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被告人龍某清通過在深圳市羅湖區等地宣講,現場幫助注冊的方式,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林某明、張某(另案處理)、賴某河(另案處理)等人。其中,張某、賴某河為其助理,張某負責幫其收錢和轉賬,賴某河負責其支線客戶的注冊開戶事宜。
被告人林某明直接或間接發展向某良等人。根據其銀行流水,有22人通過向林某明購買GCB幣成為下線投資人。
被告人向某良協助某付公司推廣GCB幣,通過微信宣傳拉人頭等方式,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從下線購買礦機和GCB幣等行為中獲取介紹獎、對碰獎、管理獎等動態收益并進行"對沖"套現獲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人李某發、龍某清、林某明、向某良組織、領導以推銷GCB幣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礦機和GCB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被告人李某發、龍某清已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