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名傳銷成員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
7月4日,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蔣華國、趙昆、王熙、李銘四人犯搶劫罪一案,經三門峽市中級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被告人蔣華國由一審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審以搶劫罪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趙昆由一審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審以搶劫罪改判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王熙由一審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二審以搶劫罪改判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銘由一審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二審以搶劫罪改判為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蔣華國、趙昆、王熙、李銘均系傳銷組織成員。2010年3月14日,被告人李銘以加工汽車模具為名,將被害人王高鵬騙至三門峽湖濱區家王莊村一傳銷窩點。被告人蔣華國安排趙昆、王熙看管王高鵬,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其交出錢財。遭到王高鵬的拒絕后,他們采取將王高鵬送到山西“黑煤窯”、制造車禍等暴力威脅手段,逼迫王高鵬交出隨身攜帶的現金、身份證、儲蓄卡等物品,同時逼迫王高鵬聯系家人向蔣華國指定的郵政儲蓄卡匯款3200元,隨后將款取走。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四名被告人為迫使被害人參加非法傳銷組織,結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間采取暴力威脅手段,迫使被害人繳納“加盟費”,參加傳銷組織,以獲取非法利益,本質上屬非法拘禁過程中的強迫交易行為,不符合搶劫犯罪構成要件,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蔣華國、趙昆有期徒刑二年,判處王熙、李銘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判決認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屢屢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向被害人索要錢財,嚴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及財產權利,完全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一審判決認定蔣華國、趙昆、王熙、李銘四名被告人構成非法拘禁罪,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犯罪行為定性錯誤,量刑不當,于2010年11月26日按照二審程序依法提出抗訴。
三門峽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后,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為蔣華國、趙昆、王熙、李銘四名被告人非法拘禁行為與搶劫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依照牽連犯的一般處理原則,應擇一重罪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遂一作出以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