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警惕這類網絡傳銷騙局
看似利用發行虛擬貨幣而獲取持幣、推廣收益,但實際上要求參加者必須由上線激活形成層級關系,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11月26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通報全省檢察機關打擊治理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安全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其中之一就是這起“拉人頭”式傳銷案件。
2014年下半年,在某網絡公司工作的蔡某偶然接觸到某網絡平臺,認為該平臺發行的虛擬貨幣具有極大的“投資價值”。此后7年間,蔡某陸續籌集70萬元購買該平臺的虛擬貨幣。為獲取高額的推廣收益,蔡某在全國各地進行“巡講”,還自費建立專門的宣傳網站,轉載各類宣傳該平臺虛擬貨幣的文章,“拉人頭”發展數萬人成為下線,并引誘下線購買該平臺虛擬貨幣。
截至案發,蔡某從該平臺獲利1.3億余元,搖身一變成為身價過億的“成功人士”。其獲取巨額財富的背后實為以“互聯網金融工具”為幌子、以區塊鏈技術為噱頭的網絡傳銷。
2022年6月,公安機關以蔡某等3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平臺要求參加者必須由上線激活形成上下線層級關系,并購買一定數量的平臺虛擬貨幣方能獲得交易資格,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出資持幣和發展下線。
該平臺本身無任何經營活動,參與者獲利來源于其他參加者繳納費用而形成的資金池,實質是“拉人頭”式的龐氏騙局。該平臺的組織架構、會員層級設置、持幣及推廣收益制度等行為模式符合傳銷組織的特征。2023年12月,檢察機關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蔡某等3人提起公訴,蔡某等3人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四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檢察機關提醒,不法分子以金融創新、區塊鏈技術為噱頭公開宣傳,以“持幣收益”“推廣收益”等名義,利誘參加者發展人員加入平臺并購買平臺虛擬貨幣,實為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從發展下線中獲利的傳銷騙局。廣大群眾應提高警惕,勿入“拉人頭”式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 盧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