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億兆”傳銷案開審 老板聲稱消費100返利100
周某(右)、柏某站在法庭被告席上.

運營模式
“消費100返利100,消費1000返利1000”“消費=存錢=免費”……
溫州還真有一家公司這樣操作,對消費金額抽取15%的“推廣費”后,每天返還一定金額,直到全額返還。不過,在面對法官提出“抽取15%,怎么實現100%返利”的問題時,公司老板支支吾吾,說不出個所以然來。
昨天,溫州億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億兆公司”)傳銷案在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營銷總監被指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庭審后,法院未作當庭宣判。
庭審現場
怎么實現以15%返利100%
昨天上午9時30分許,身穿藍色馬甲囚服的周某、柏某被法警押上法庭。站在被告席上,周某說:“我沒有文化,不懂法律。”柏某說:“如果法律認為我犯罪,我就認罪,我會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在旁聽席上,周、柏二人的親友不時擦拭眼淚。他們說,周、柏二人好好地投資創業,怎么會走上了犯罪道路?
庭審中,公訴人就一些涉案細節對周某進行了訊問。
公訴人:會員怎么做才能取得返利資格,是不是有消費就有返利權?
周某:是這樣的,消費了100元,就可以獲得返利權。
公訴人:15%是怎么收取的?
周某:網上購買的話,直接從消費額里扣;在商家店里買的,商家上報后,從商家預付賬戶里扣。
公訴人:收取來的費用,你有沒有用于投資?
周某:目前算起來,我們還是虧本的,時間還很短,目前還沒有什么投資。
公訴人:你怎么拿消費額的15%,去兌現對消費者的100%返利?
周某:我們公司是這樣規定的。這個我也不大清楚,這個有時間差。
公訴人:時間差不會影響你的量。比如100元,過一段時間,不可能自己會多起來。
周某:每天都有消費的嘛。
公訴人:如果消費者只消費一次,你怎么辦?
周某:不可能,怎么只會消費一次。有便宜的,都會繼續買。
公訴人:哪個公司會承諾,你給我15%,過段時間我給你100%。你剛才也說過,你沒有其他投資。
周某:我沒有承諾要多少時間內全部還給你。
隨后,就如何全額返還消費金額,法官再次訊問了周某。
法官:收15元,還100元,如此循環下去,你的公司永遠處于負債經營,而且負債額在不斷增加,入不敷出,你怎么保證公司正常運轉?
周某遲疑,沒有回答。
法官:消費者每消費100元,你就負債85元。你怎么解決這個差額問題?
周某:消費者會不斷消費,有一個循環。
法官:那其他人的錢,你怎么返還?還是從其他人的消費中抽取15%還的?時間長的話,你的負債率在不斷增加,你這個窟窿怎么堵上?
周某停頓了許久,沒有回答。最后說:欠缺考慮。
爭論焦點
這是虛假宣傳還是傳銷活動?
“我們從未向代理商收取代理費,大部分代理商都是主動通過網站聯系我們,我們也沒有鼓動會員發展其他會員。另外,我們還禁止虛假消費,一旦發現,我們就終止和加盟商合作。”庭審中,周某為自己的行為辯解,他說,他沒有要求會員交入會費,也沒有以人頭計數,更沒有組織會員宣傳洗腦。
為什么以這種模式經營公司?柏某則稱,是從網上看到學來的。他并不了解公司的盈利模式,只參加過幾次營銷推廣活動。
公訴機關指控,周某、柏謀二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由于牽涉人數多,他們的行為已達到“情節嚴重”的規定,公訴人向法庭建議,周、柏二人的量刑應該在有期徒刑5年至6年。
庭審中,周某、柏某的辯護律師均對各自當事人進行了無罪辯護。周某的律師表示,公訴機關的指控存在誤區,周某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辯護律師:返利承諾是虛假宣傳,但錯不至罪
該律師稱,收取消費額15%的“推廣費用”,承諾100%返利,周某在推銷過程中僅僅做了虛假宣傳,采取了虛假手段,誤導消費者消費,但這是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范疇。“不能100%返利,并不能構成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罪要件”。有錯,但錯不至罪。
該律師還說,億兆公司要求一定要實物消費,不能虛假消費,這與傳銷有本質區別,“周某沒有采取虛假消費來騙取錢財”。同時,億兆公司經營模式的塔形結構,也不能說明是傳銷,“任何商業模式都會出現推銷、營銷的塔形結構,難道所有商業模式都是傳銷?”總之,周某的行為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觀要件。
柏某的律師則稱,億兆公司并沒有向會員收取像傳銷中的所謂“入門費”、“人頭費”,該公司規定不得進行虛假消費,不以發展下線為目的,“被告人的收益依靠代理商、加盟商的銷售業績,并不是取決于發展下線多少,或收取高額入門費。他們沒有強制性、強迫性,對于加盟商、會員而言,則是平等的、自愿的。”如果按照公訴機關的指控,那么,移動公司存多少話費送多少話費的促銷活動,豈不是也成傳銷?
公訴人:這是欺騙,被告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對此,公訴人反駁,按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為名,要求參加者交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方式發展成員數量作為計酬,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公訴人說,對于億兆公司而言,消費者要獲得返利資格,必須消費,這就是底線和條件,核心就在這里。不斷發展加盟商,不斷發展會員,不同層級獲取不同的計酬,這就是直接或間接發展成員數量作為計酬。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該公司就是以利益為引誘,以不同的返利為引誘,會員為什么會通過公司花錢消費,就是被“百分百返利”所吸引。“返利是整個環節的關鍵,不然商家怎么可能加盟,消費者怎么可能成為會員,被告人就是空手套白狼,拆東墻補西墻來維持騙局”。
公訴人還說,被告人對“怎么實現以15%返利100%”沒有合理解釋,那就只剩下一個合理解釋——“這就是欺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