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厚德祖康因“其他傳銷行為”遭打擊,大股東因虛假宣傳被處罰
湖北厚德祖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厚德祖康)成立于2016年12月30日。
圖片資料來源于企查查APP
據企查查APP數據顯示,厚德祖康法人劉會武,持股25%;大股東厚德祖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付洪娟持股24%。
據宣傳稱,厚德祖康系中國醫促會中老年保健專業委員會的核心成員單位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是集研發、生產、銷售、服務、愛心慈善、教育培訓于一體的現代化復合型企業。厚德祖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經由中國醫促會中老年保健專業委員會申請備案,獲批成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促進行動”重點推廣單位。
2018年9月5日,湖北厚德祖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他傳銷行為”遭嘉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0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務。
據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自2017年1月7日開始,當事人不定期地在潛江市的鑫樂大酒店和七喜國際大酒店,以及咸寧市的瑤池溫泉度假村等處多次召開產品說明會。每月召開一至二次,每次會議規模大約為500人,會期一般為一天半,每個參會人員需交納300~500元培訓費用(含食宿)。會議結束后,每個參會人員可獲得約1600元的公司產品。會議的議程一般為:第一天中午報到,下午以開大會形式介紹公司的厚德祖康系列產品(主要為“迪爾抑菌液”“迪明抑菌液”“迪彤抑菌液”“申通抑菌液”“納豆”等產品)功效;晚上以開小會形式介紹厚德祖康的獎金制度(宣稱該制度為“最人性化的獎金制度”“百萬富翁孵化器”等內容)。第二天上午主要任務是報單,下午開展實操培訓,培訓結束后返程。
當事人需要新加入人員提供身份證、手機號和銀行卡等相關證件進行報單。新加入人員以認購商品的方式交納796元后,成為普卡會員;新加入人員以認購商品的方式交納2388元后,成為銀卡會員;新加入人員以認購
商品的方式交納3980元后,成為金卡會員;新加入人員以認購商品的方式
交納6368元后,成為鉆卡會員;新加入人員以認購商品的方式交納15920元
后,成為雙鉆卡會員。報單成功后,當事人通過大道物流或圓通物流將相
應價值的厚德祖康系列產品發放給會員手中。通過調查發現,只有鉆卡會
員和雙鉆卡會員才具有推薦新會員的資格。
當事人的基本獎金制度為:(一)設立門檻費。新加入人員以認購商
品的方式交納6368元,成為鉆卡會員;新加入人員以認購商品的方式交納
15920元,成為雙鉆卡會員。(二)拉人頭。鉆卡會員和雙鉆卡會員均可獲
取銷售提成獎。被發展的人員分別排在不同的小區(A區、B區),會員可
以按小區的銷售業績的16%獲取銷售提成獎。鉆卡會員日封頂7000元,雙鉆
卡會員日封頂15000元。(三)團隊計酬。無論鉆卡會員,還是雙鉆卡會員
均可獲取下線合作伙伴的收入。即第一代、第二代的10%,第三代、第四代
的5%。除此外,該獎金制度還設立了感恩回饋獎、補助津貼獎、級差獎、
培育獎、福利獎、積分獎、卓越獎和精英獎等高額獎勵。
新加入人員通過當事人提供的POS機刷卡或直接以現金的方式繳納入門
費,繳費成功后便可成為厚德祖康會員。成為會員后,當事人通過短信的
方式告知新加入人員的會員級別和編號。并通過微信的方式告知新加入人
員在會員體系中的上下層級關系和會員之間的排序(直推接點的兩區A區、
B區)。當事人根據發展會員的人員數量、以及排序的層級結構關系等條件
,按以上模式給予會員獎勵。當事人通過劉會武的個人賬戶上收取了入門
費,并通過劉會武的個人賬號對會員給予返利。
目前,經本局查實的會員區域已覆蓋黑龍江、遼寧、吉林、內蒙古、
河南、湖北、廣西等25余省市,厚德祖康會員總數為6490人,其中鉆卡會
員和雙鉆卡會員共交納入門費為30229569元。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
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
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
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
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
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
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
,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規定,當事人已構成(一)(二)(三)項規定的
傳銷的行為。
當事人以產品說明會的形式,從事組織策劃傳銷的違法活動。依據《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
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
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鑒于
當事人是以銷售厚德祖康系列產品為目的,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
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
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
30229569元;2、罰款1000000元。
無獨有偶,2016年5月23日,湖北厚德祖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股東厚德祖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罰款3萬元。
據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通過招商推廣會議、企業網站、微信平臺及宣傳冊等方式,對當事人自身規模和實力做夸大宣傳,對所經銷的食品向宣傳受眾暗示具有治療作用的行為,易引人誤解,具有誤導性。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 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 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 影響,擬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3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處罰決定于2016年5月23日對厚德祖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而當時湖北厚德祖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還尚未成立。
從以上兩則時隔兩年的處罰決定分別因“其他傳銷行為”和虛假宣傳行為接連遭遇行政處罰。值得注意的是,彼時湖北厚德祖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以“會銷”的方式進行市場運作。時隔3年,厚德祖康的市場運作模式已經有了較大的變化。
結合捉銷師現有所掌握的資料來看,厚德祖康其模式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關于厚德祖康現狀,捉銷師將持續關注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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