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合肥警方發布警示,提醒房東在出租房屋時,應了解求租者的身份,履行房屋出租登記等有關手續,千萬不要將房屋出租給不法人員,否則就要承擔相關責任。
日前,合肥新站區某社區居民史某某,將自建房出租給一外地女子,雖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但并未向公安機關備案,也未申報暫住人口登記,不久,該女子被殺。因房東未進行人口登記,被派出所治安處罰。省城市民費某將梁園路附近的房子租給一傳銷人員,43名傳銷分子聚集在里面上課,被附近村民舉報,警方一舉端掉此傳銷窩點,房東費某同樣受到警方的治安處罰。
據了解,近年來,合肥警方始終加大對出租房屋和暫住人口的管理力度,但一些出租房主法律意識淡薄,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還是日益突出,一些出租房成為藏污納垢的場所。警方表示,房主在出租房屋時,應該了解求租者的身份,履行出租登記的相關手續。
合肥警方提醒市民: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固然重要,但是若將房子租給不法分子,一旦出租房內發生了案件,對房東來說,那絕對不是一件小事,出租不當依法也是要受到處罰的。如果房屋出租人不認真履行有關責任和義務,給違法犯罪人員以可乘之機,危害社會治安,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相關法律鏈接
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7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并辦理暫住證;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7、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文:
第五十七條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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