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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朗姿青春日記”傳銷案一審宣判 |
作者: 文章來源:東莞日報 點擊數 262 更新時間:2020/8/26 13:33:43 文章錄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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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發布刑事一審判決書,李某麗、謝某波二人因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分別處罰金2萬元和3萬元。 / 案件回顧 / 夫妻倆共發展會員6000余人 2017年5月18日起,蔣某林等人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成立“廣東朗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通過在PC端設立官方網站平臺,在手機終端開發運營“朗姿青春日記”APP并注冊運營“朗姿青春日記”微信公眾號,利用各類互聯網平臺經營“朗姿青春日記網絡商城”,面向全國銷售女性用品、化妝品、母嬰產品等,采取非正常經營模式,大肆吸納會員謀取非法利益。新加入者要繳納396元至5000元不等的入門費用,通過發展下線人數,逐步形成一個非法牟利目的明顯、會員層級關系清晰的“金字塔”網絡傳銷組織架構。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麗由“秀姐”通過微信上發推廣二維碼的方式,注冊成為會員。同年底,被告人謝某波由其妻子李某麗介紹注冊成為“朗姿青春日記網絡商城”的會員。此后,李某麗、謝某波通過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發送推廣二維碼,及在東莞市常平鎮經營的美麗匯化妝品店、橫瀝鎮經營的軒麗化妝品店內向消費的顧客發送推廣二維碼的方式進行大量宣傳,共同發展下線會員。 其中李某麗共發展下線會員4860人,下線層級10級,并通過繳納人民幣5萬元加盟費,成為廣東朗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豪華社區會員;謝某波共發展下線會員1504人,下線層級8級,后通過繳納人民幣20萬元加盟費,成為廣東朗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區代理(即形象中心會員)。 法院認為,李某麗、謝某波夫妻二人無視國法,結伙組織、領導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見習記者 陳美任 記者 尹金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