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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養老項目之名行傳銷活動之實,判刑! |
作者:李連毅 穆 帥 文章來源:襄都法院 點擊數 51 更新時間:2023/9/2 21:13:20 文章錄入:葉飄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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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微信公眾號開設“邢法案例”欄目,定期發布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典型案例,用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用公正裁判引領社會風尚,為人民群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提供指引。 黃某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黃某投資150000元成為北京某養老服務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北京某公司)股東,繳納50000元會費成為公司會員,在邢臺發展業務。李某通過黃某介紹到北京某公司考察、培訓并繳納50000元會員費,亦在邢臺發展業務。北京某公司運營制度模式為,每個會員都有推薦人推薦,推薦他人成為公司會員,推薦人可得到6000元獎勵。推薦人根據推薦人數可逐級晉升總監。入會會員晉升為總監之后,再次交納50000元會費,可重新從推薦人做起再逐級晉升。該公司為會員辦理康養證書和VIP積分卡,持有康養證書和VIP積分卡的會員可以在該公司所屬康養基地享受最低的折扣優惠,而該公司實際并沒有自己的養老基地。黃某、李某利用朋友圈發布關于北京某公司養老項目的信息,發展他人參與項目。其中,黃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39人,非法獲利507878元,層級達三級以上。李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34人,非法獲利418904元,層級達三級以上。檢察機關對黃某、李某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襄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李某按照北京某公司運營模式在邢臺組織投資人培訓、學習,誘導有入會意愿的投資人到北京考察學習,成為該公司的會員,并以發展下線會員的數量及線下會員繳納的費用作為會員計酬依據和來源,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入會,騙取財物,非法獲利,其犯罪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故應以組織領導傳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李某在審理期間,積極上繳違法所得,用于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黃某非法所得人民幣507878元,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人民幣418904元,依法予以沒收,優先償還投資人損失,并按照投資人損失比例進行分配。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擊養老詐騙專項行動”的重要成果之一,涉案金額100余萬元全部追回用于退賠老年人損失。法官提醒,犯罪分子花樣百出,手段不斷翻新,但無論傳銷組織以什么名義,打著什么旗號,其“繳納會費、層級返利、逐級發展下線、裂變式聚集財富”的本質不會改變。廣大群眾要擦亮眼睛,認清傳銷本質,守住自己的“錢袋子”,防止遭受經濟損失。如果發現傳銷活動線索或自己被騙誤入傳銷活動,務必要保持清醒頭腦,留存證據并及時報警。 |